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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10-09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对旅游景区进行评定。
    一、受理程序
    (一)申报资格: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
    (二)受理对象:申报1至4A级的旅游景区;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1年以上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三)网上填报“旅游等级景区申请”;
    (四)提交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评定申请、5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评定报告书》。
 二、评定程序
 (一)收到提交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与申报单位联系确定检查时间。
 (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所聘相关专业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依据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定检查。
 三、告知程序  
 (一)通过评定检查的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旅游备案,颁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印制的证书及标志牌并予公告。
 (二)通过评定检查的4A级旅游景区,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由其对申报单位组织评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未通过或暂缓通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检查的,待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评定手续。
 办公地址: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804房间
 网上填报:旅游景区业务管理系统
    办公电话:8515712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3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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